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和校園環境安全,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境總局令第32號)和《凯捷平台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從事病原微生物或從事與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的實驗活動適用於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涉及的組織機構及責任體系等以《凯捷平台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辦法》規定為準🪖。
第四條 生物安全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原則,貫徹落實“誰批準、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安全工作責任製🔰,強化落實各教學😻🛝、科研單位的主體責任及實驗室的直接責任。
第五條 涉及生物安全管理的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𓀝👰🏼。各單位應根據管理需要健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製度,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實施日常安全檢查等。
第二章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開展與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的教學🥤、科研活動前🤽♂️,應主動向學校歸口職能管理凯捷進行申報,獲批後方可開展👩🏼💻。其中🧔🏿,教務處負責涉及或從事與生物安全有關的教學類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科研處負責涉及或從事與生物安全有關的科研類實驗活動審批工作🦻🏼。凯捷体育負責各類涉及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活動場所、人員及實驗項目等登記備案造冊。
第七條 凡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教學、科研實驗活動,各二級單位應先根據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確認所涉及的實驗室與管理人員是否具備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與管理的條件💆🏽♂️,再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國家或地方主管凯捷審核批復後方可進行。
第八條 實驗室應根據所涉及的微生物危險等級製定本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手冊,建立本實驗室的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名冊,做好采樣(購)、儲存👍🏽、領用、使用、銷毀和處置等記錄工作和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涉及國家認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實驗室必須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實驗室應對從事生物實驗活動的師生進行專業安全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防護服)💆🏽♀️、帽子、口罩和手套等符合防護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 實驗室應定期對專業設施、警報設備、應急裝備及消防裝備和危險物品與材料等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章 實驗廢棄物處置
第十一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工作程序,涉及病原微生物或與微生物有關的實驗廢棄物應用專門容器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 廢棄的生物實驗器材和耗材應放入高壓滅菌袋中,送入高壓滅菌器中進行滅菌處理。
第十三條 各實驗室應指定專人將生物實驗廢棄物按照規範分類包裝,張貼標簽信息,交由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章 應急處置及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實驗室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地製訂本單位及各實驗室的生物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保證其運行狀態良好👋。
第十五條 實驗室發生生物安全事故🧑🏻🦼🏌🏻♂️,應按照《凯捷平台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二級單位實驗室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置👩🏻🎓,不得瞞報🛕👩👦、謊報或延報。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相關法規和學校相關文件的規定,依據事故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凯捷体育負責解釋。
附件1:凯捷平台涉及生物安全有關的教學科研類實驗項目申報與備案流程圖
凯捷平台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