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管理細則(​ 滬教委國資[2014]31 號)
發布日期:2023-12-06 02:43:06   發布人:凯捷体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教委系統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的管理,規範委托經營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和市財政局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的法規👶🏻,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總則》,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事業單位,是指市教委系統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高等學校🎟、中等(含專業)學校、直屬事業單位🌔。本細則適用於事業單位利用具有特定功能的資產委托具有該功能經營資質的企業經營,獲取委托經營利潤收益的管理。事業單位利用政府劃撥使用的非產權房屋及構築物委托經營參照本細則執行。市教委系統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特定功能的資產是指房屋與構築物類的賓館(招待所)🪧、食堂(餐廳)、會議室(會議中心)、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學生宿舍(公寓)🕵🏽‍♀️🔳、職工宿舍(公寓)等;通用設備類的汽車隊🩳、文印中心(復印中心)、計算機室(中心)等;以及其他類型可委托經營的資產。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資產委托經營的管理🍂,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明確職責,程序規範”的原則,完善管理體製;健全管理製度;落實管理責任。

第五條 事業單位實施資產委托經營🍋,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事業單位應保證自身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為特定功能的資產擴大服務範圍👂🏼💃🏼,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委托企業對該資產進行經營。

(二)特定功能的資產委托經營時,不得改變原有的功能和用途。

(三)委托經營應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體現市場競爭效應,保證委托經營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資產委托經營收益的合法權益👰🏼‍♀️🙎‍♀️。

(四)事業單位用於委托經營的資產,應確保產權清晰、權屬無爭議;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委托經營。

第六條 事業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經營:

(一)該資產已被依法查封👦🏽、凍結。

(二)該資產的委托經營,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該資產具有產權爭議。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委托經營的資產👨🏽‍🚒。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七條 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製,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在市財政局綜合管理的框架下,市教委實施監督管理😒,事業單位實施具體管理。事業單位是委托經營單位資產的法律和責任主體😕。

第八條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凯捷(人員)負責所轄範圍內資產的委托經營管理👷‍♂️,財務凯捷負責資產委托經營收益的財務核算👨‍👨‍👧‍👧;審計凯捷負責資產委托經營行為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 資產管理凯捷實施資產委托經營管理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資產委托經營管理製度的建設及實施。

(二)負責資產委托經營方案擬訂,組織可行性論證,提交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後,報市教委審核,並轉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負責《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正在研製中📋,下簡稱“資產管理平臺”)中,資產委托經營管理信息的維護😳,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資產委托經營單證、賬冊🍶、卡片🧑‍🦲、資產收益明細賬以及各類統計報表。

(四)負責承托經營方的選擇,考察被承托經營方的資信,代表單位洽談和簽訂委托經營合同。

(五)負責委托經營資產的日常管理💔,履行委托經營合同的義務,保證委托經營期限內委托經營資產的完好及安全使用🚴🏻‍♂️。

(六)負責資產委托經營收益的收繳。

(七)負責委托經營資產的回收或置換。

(八)負責維護委托經營合同的權益,收集承托經營方違約證據🧑🏼‍🔧,追索承托經營方的違約責任。

第三章 業務及審批程序

第十條 事業單位委托經營資產的業務程序是:

(一)事業單位申報。

(二)報市教委審核並轉報市財政局批準。

(三)市場調查、詢價確定資產委托經營的年收益額🧑🏿‍🦳,或委托評估機構對資產委托經營的年收益額進行評估。

(四)按規定的方式選擇承托經營方。

(五)簽訂委托經營合同,並報市教委備案。

(六)登錄《資產信息平臺》👮🏼‍♂️,實施資產委托經營的動態管理🏛。

(七)委托經營資產交付承托經營方,實施委托經營資產的履約管理。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市教委審核;市教委應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並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委托經營⚃,應提供如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進行資產委托經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登錄《資產管理平臺》並填寫《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托經營申報單》。

(三)擬委托經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單位進行委托經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單位同意利用資產委托經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承托經營方的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七)市財政局和市教委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實施規範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選擇承托經營方。公開招標的實施可以采用資產所在單位自行組織、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應當充分體現市場化定價,通過市場調查🤵‍♂️、詢價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擬委托經營資產的年收益額進行事前評估,據此確定標的合理年收益額。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選擇承托經營方,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張榜公布,或在報刊👝、網絡及其他媒體上發布👗,期限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參加公開招標的競標者,首先要考察其經營能力和合法資質🅰️,在同等條件下一般以年收益額報價高者中標。所有競標者報價低於標的年收益額的,應當作流標處理👨🏻‍🍼,重新進行公開招標。重新進行公開招標時,可以適當調低標的年收益額👋🏼,但不得低於首次確定的標的年收益額的90%。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資產委托經營,可以采用協議委托經營方式👇🏻:

(一)只有特定的承托經營方才有能力經營,不存在其他選擇對象。

(二)經公開招標只產生一個競標者。

(三)其他適合協議委托經營的情形。

第十八條 承托經營方一旦確定,資產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與承托經營方簽訂規範的資產委托經營合同🧑🏻,並自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委托經營合同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九條 委托經營合同的委托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投入較多、被委托經營方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的👨🏻‍🚒,可與承托經營方共同協商後,提交市教委並轉報市財政局批準後予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 資產委托經營收益按年度收取🟣。為了保證被委托經營方履約🏊🏽‍♂️,可以向承托經營方收取不低於30%年收益額的委托經營押金。

第二十一條 承托經營方不得將委托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擅自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承托經營方應嚴格按照委托經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範圍經營委托經營資產,不得改變委托經營資產的原有功能🏃🏻,對重大的房屋結構改變,應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承托經營方在經營活動中,應優先保證委托方對該資產的使用,使用過程中不涉及消費的,委托方應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用,涉及消費的委托方應全額支付。

第二十三條 承托經營方在經營活動中,應按照委托經營合同規定,對涉及學生、教工個人利益的經營行為🤸🏻‍♂️,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巧立名目向學生📲、教工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委托經營食堂的承托經營方,在基本飯菜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必須按照委托方指導的價格定價,不得擅自提價。因物價上漲👣,無法維持經營成本的,承托經營方應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上調價格或單位補貼決定;物價下跌🔵,承托經營方應根據委托方的決定🉐,恢復或下調價格或停止接受單位補貼。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委托經營資產的日常跟蹤管理👴🏻。資產委托經營行為應納入“資產管理平臺”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管理🕵️‍♀️,在年終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同時應做好委托經營資產的維護、修繕🈵、監督及收益催繳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到期委托經營資產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要與承托經營方簽訂有關委托經營資產安全保障責任書,明確委托與承托雙方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安全保障違約責任🏋🏽‍♀️,委托與承托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做到萬無一失。承托經營方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有關凯捷簽訂治安責任書👩🏿‍🍼,消防安全責任書🧎‍➡️,門前三包協議等🍅,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委托經營食堂的承托經營方🧜🏻‍♂️,應保證食品安全,要建立食品入庫登記製度,詳細載明食品的入庫時間、數量、保質期限🧗🏼‍♂️🏂、供貨商、采購人等信息。委托方有權對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危及食品安全的現象加以製止🧑‍🌾,提出整改意見。凡不接受委托方檢查或隱瞞危及食品安全問題🤸🏻‍♀️,篡改入庫登記記錄的承托經營方,一經查實,委托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委托經營合同。因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人員中毒和死亡的承托經營方,委托方應立即終止委托經營合同📁🤷🏿‍♂️,並追究承托經營方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收取的委托經營收益應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凯捷預算管理🆘,同時在“資產管理平臺”中填報《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因受規劃拆遷、上級主管凯捷調整以及單位自身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影響🫷🏽,需提前解除委托經營合同,應向承托經營方支付賠償金的,由事業單位納入凯捷預算列支⇢。

第六章 監督和其他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凯捷的監督檢查👨🏻‍💻。市教委有關凯捷按照各自職責,對事業單位委托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應加強內審監督🧻,防止未按規定申報擅自對資產進行委托經營,以及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資產委托經營的行為產生。對因管理不善👨🏽‍💼🅾️、違規👫、失職、瀆職造成資產在委托經營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應負經濟賠償責任,違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按照凯捷決算報表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資產委托經營情況做出報告,報市教委,由市教委匯總後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資產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委托經營的,應進行清理。對委托經營期尚未屆滿的,可維持原委托經營至委托經營期屆滿😈,但應補辦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申報審批手續,並將委托經營合同提交市教委備案🚝🧑🏿‍🎤;原委托經營約定履行結束後,一律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出資各級次企業及其他單位不得無償占用事業單位特定功能資產開展經營活動,已占用事業單位特定功能資產進行經營活動的,應按本細則進行清理🤏🏿,並按事業單位資產委托經營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委托本單位法人獨資企業經營,其收益擬按照經營可分配利潤進行上繳的🧑🏿‍🚒,應當嚴格控製其成本開支,並向市教委提出專門報告予以說明🧔🏽‍♀️。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製度的市教委系統事業單位👱🏿,其資產委托經營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從發布即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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